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并不是任何“证据”都是有效证据,闵行婚姻律师成为法院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据。因此,建筑律师认为举出有效证据,不但可以充分地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工作,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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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途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后,由于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清算、复核等工作,往往停工数月,扩大损失,而且也不符合基本建设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的原则。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方又不可能按规定施工完毕,因此,应当裁定原承包人退场,即责令双方对现场进行清点,对已完工工程留下勘验记载。协议离婚,由发包方另请承包人施工,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来处理发包人同原承包人之间的纠纷。
建筑律师了解到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建筑律师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建筑律师认为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违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又比如代理律师作调查笔录时,必须两位律师一起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完毕的调查笔录必须要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且不得指使证人或诱使证人做伪证。证据形式合法,即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闵行协议离婚,工程造价确定的标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有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而1998年8月我国《招标投标法》3条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的,中标金额即为合同价款。闵行协议离婚,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未再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工程项目不同,承包方式不同,也会使工程造价的确定标准出现差异,除中标金额外。
建筑律师认为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特征。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捏造的。建筑律师举例说,我们向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而不是一方为达到非法的诉讼目的,而私刻另一方的公章或偷取另一方的公章,采用伪造方式取得的。而且,该合同中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必须是在订立合同当时,经过发包方、承包方充分协商之后达成的,而不是一方在事后自已加上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它是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依法应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闵行协议离婚,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与《若干解释》均未作明确的界定,与此相关的有《建筑法》第二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也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范围较《建筑法》还要宽泛。国家之所以专门立法规范建设工程,是因为对于这些工程的施工资质有着特殊要求。闵行协议离婚,因此无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于都要求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都应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其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工程,铁路、公路、水利、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建设工程也应被涵盖在内。有的观点认为,如果一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建设施工合同。而其他的非主体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揽合同来认定法律性质。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法律也有明确的资质要求的,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律师认为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特征。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建筑律师了解到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前后订立了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是发包方违反了第二份合同的约定,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那么,在提起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诉讼中,提供给法院的必须是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非另外两份。因此,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双方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而不是漫无目的、不加选择地胡乱提供证据,这不但不能达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还会造成诉讼工作量的增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开支。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闵行协议离婚,挂kao管理费用处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闵行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如果出现管理费诉讼的话,由于挂kao合同无效,被挂kao方要求挂kao方支付管理费缺乏依据。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筑律师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建筑律师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违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又比如代理律师作调查笔录时,必须两位律师一起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完毕的调查笔录必须要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且不得指使证人或诱使证人做伪证。证据形式合法,即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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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协议离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请求:应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线索及担保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判决顺利得到全部执行,没有财产保全的保障,生效裁决极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但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考虑应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依法应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款数额较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较高。因此,申请前应做好提供担保财产的准备,如对拟作担保的财产作价值评估等。闵行协议离婚,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请求主要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来确定。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且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主要应审查以下诉讼请求:是否需要解除施工合同、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前工期奖或优质工程奖、预期利益赔偿以及诉讼费用、鉴定费等。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将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所以说,建筑律师认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必须围绕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的有关规定,举出客观真实的、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的证据,只有这类证据才是有效证据,才能达到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闵行协议离婚,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1983年8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0条曾经规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我国《合同法》对此则没有作出专门规定。闵行协议离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即工程的设计变更主要有: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数量、规格;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改变有关上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