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籍人员服务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回放
我单位与香港的某个人签订了顾问服务合同,我公司每年向他支付顾问费。请问,1、我单位在向他支付顾问费时,应为他代扣哪些税、税率为多少?2、我单位若为他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考虑他不来境内提供服务,是否考虑他在境内不多于180天这个因素?是否有免税规定。谢谢。
政策分析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20%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2、增值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以企业支付境外个人顾问费,应代扣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依据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对账单或收据抵扣增值税。
3、会计处理
借: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
——代扣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