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政府适当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呼吁省政府出台政策适当调整提高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本月7日我写给省长的信访件即要求政府适当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想不到你们又转给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处理,这不是在为难他们吗?他们又不是政策的制定者,省政府才是政策的制定者,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就是省政府以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名义下发的,地方政府只是该政策的执行者,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否调整提高只有省政府才可以作出决定。我们这些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在信访中也反映清楚了,2011年10月份开始我们领到的每月生活补助费是500元,时至今日我们的生活补助费仍然是每月500元。你可知道,这期间物价已上涨了15%,有的甚至是上涨了20%。显然,现在的500元已没有了当初的购买力,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现在各行各业,包括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都已得到较大幅度的调整提高,唯独我们这批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还是维持原来水平。因此,呼吁省政府出台政策,适当调整提高我们的生活补助标准。附件:浙人社发[2011]22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2011-7-20
你好,今年我省未对符合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