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一般称为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确认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已经发生医疗费用,也不管一共发生了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约定额度补偿。这种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2)以意外事故或疾病而产生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最常见的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也有一些门急诊费用报销保险。
但目前在内地的保险市场中,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门急诊费用保险还比较少,一般只是在团体医疗中才有附加门急诊费用保险;个人健康医疗险中门急诊费用类保险产品很少,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只有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还没有开发面向普通投保人的由普通疾病引起的门急诊保险。
(3)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住院津贴(补贴)型保险。
这三种健康医疗类保险产品的具体差异可见下表。对于不同的人群而言,由于家庭的经济状况、肩负的家庭责任、已有的保障情况等不同,在选择时也应有所侧重,分清轻重缓急,选择不同的产品类型,而不是贪大求全。
三种类型的健康医疗保险特征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