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补办程序


林权证补办程序
(仅限遗失类型)
法律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补办程序:
一、原登记的林权权利人(或代理人)在当地村委会开具证明后持身份证至永定区档案局和永定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分别调取林业三定时期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的林地林权登记资料(包括原林权证证号)。
二、原登记的林权权利人(或代理人)在《张家界日报》刊登遗失声明,期限为30日。(保存该报纸)
三、报纸刊登期满,原登记的林权权利人(或代理人)向永定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递交下列资料:
(1)由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的《补办林权证申请书》;
(2)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原登记林权权利人《林权证》遗失的证明;
(3)刊登有林权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4)林权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出具其身份证明、与林权权利人关系证明或委托书)
(5)林业三定时期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的林地林权登记资料;
(6)林地林权现阶段情况证明。注、指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阶段林地林木情况证明(包括是否与原登记一致,是否经过流转、征收或灭失等)。
(7)承诺书。注、承诺书内容:承诺人基本情况(承诺人必须是原林权登记权利人或代理人),林权证遗失的原因或经历,保证林权证确实遗失,只承认补发的林权证效力,并声明如果找回原证,仍视为废证处理。
四、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如无异议,补发新证,并在《张家界日报》刊登原证作废的公告。
五、申请人领取补发的新证。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