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本人实名公开向社会大众和珠海市政府,以及政府各职能机关举报珠海华发股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非法违规销售珠海“华发水岸”和珠海横琴“华发首府”两个项目,以上两个项目在当时没有拿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所必须具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公开且声势浩大的销售以上两个项目的商品房。本人在2014年09月03日在珠海市珠海大道北侧珠海大桥东侧的华发水岸项目售楼部购买华发水岸三套商品房和2014年10月18日在珠海华发商都设立的售楼部购买珠海横琴华发首府项目一套商品房。在此之后本人对华发的一系列违规行为不满并提出交涉,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得到华发的重视。华发在明知自己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消费者提出异议之后不但不重视这种违法行为,而且态度极其野蛮粗暴。做为珠海市的龙头国有企业,不但不承担自己做为国企的社会责任,而且带头知法犯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生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对这行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搞乱珠海市房地产市场。 后来我又向华发股份负责营销的领导梁晓东先生和华发集团董事长李广宁办公室做了投诉,华发以上两个项目的工作人员和我做了当面的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相关领导坚持自己公司是在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卖了楼,可是这个不存在任何违规违法问题,华发一直就是这么干的,一点问题没有。既然我买了这样的楼房我就该承担所有的责任和后果。在此之前的2016年1月我向珠海市市长专线12345投诉以上两个项目的违法行为。珠海市工商局南屏分局的电话回复,珠海市市住建局香洲分局的短信答复。珠海市工商局看完我的资料后和华发股份做了协调,我得到珠海市工商局南屏分局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在协调过程中华发股份相关领导的态度非常坚决,觉得华发股份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不当行为,不接受工商局的任何协调。所有的责任都是我自愿买楼的个人行为,后果都有本人自己承担。并且对于商品房这样大额的资产交易纠纷不属于工商局的管辖范围。香洲区住建局的答复是:华发在该项目地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我和华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我们自行协调或者采取向法院上诉的方式进行处理。横琴住建局也给我电话回复,回复结果是:华发横琴“华发首府”确实在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卖了楼,可是也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反问我买楼为什么不看该项目是否具备完整的合法手续?商品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转来《行政投诉拟办表111603135192601号)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刻约见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珠海华亿投资有限公司了解、协调处理相关情况,同时连续电话联系投诉人牛先生,但牛先生不接电话,没有办法核实相关举报证据,根本不存在渎职的问题。现将处理结果函复如下:
牛先生反映的“华发股份欺诈消费者,住建局渎职”的投诉问题。在我局正式约谈中,华亿投资有限公司反馈情况如下:“客户牛先生自愿向我司支付一定款项要求我司保留其意向单位,待项目办好预售许可正式销售时再完成相关手续。在公司核查中发现,牛镜斐先生选定首府项目及华发水岸花园相关商品房的主观目的为囤积房源,待条件成熟时转手获利。本着诚信的原则,此前我司多次与牛镜斐沟通,请其尽快办理已选定意向房号的相关手续,而且连续发出十次跟进函和两次律师函催办,但均未果。事实上,牛镜斐违约在先,却指责我司违规销售、欺诈消费者。若牛镜斐仍坚持己见、纠缠不休,建议其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取得预售证不能提前进行销售,华发公司表示没有违反条例,没有提前收取牛先生的商品房预售款,因牛先生不提供收取预售款证据,同时,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对于牛先生反映华发开发商其它违约投诉问题,双方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我局也已责成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预售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销售,对意向登记等行为要做好解释和处理意向人不同意见的处理工作,对投诉人诉求的问题进行耐心解释、处理。
同时,我局再次请投诉人提供具体的发票依据,如查实开发单位确实存在属于违规提前销售的行为,我局将予以处罚。提醒市民购买商品房时,应留意开发单位的合法手续,并应仔细核对相关协议条款,对已购买的商品房纠纷,买卖双方均有权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含司法途径),各辖区主管部门也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牛先生多次、多途径投诉,又不提供相关证据,就断言主管部门渎职,就华亿公司提供的资料看,该市民存在反复、多处炒楼行为,而且事先清楚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有预售条件,建议相关开发建设单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他的诉求。
此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03-22 14: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