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三人是原永顺机械厂职工,名字为熊克英、张远兵、彭庆正。2003年12月8日,永顺机械厂破产,该厂生产区的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依法拍卖,库存商品、原材料和工具由受买方出钱给破产清算组。原配件厂内的仓库是两层楼房,一楼是综合仓库,二楼为12户职工宿舍。在该厂资产拍卖之前,破产清算组和职代会决定,因综合仓库上有职工宿舍,其土地使用权不划为拍卖范围,其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划拨土地。拍卖成功后,公司破产清算组对拍卖中标人龙洪平告知,综合仓库在生产经营时可以使用,但其权属不是拍卖范围。在土地转让过户办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该厂综合仓库土地误划为拍卖范围内。
2004年9月12日职工发现错误后,便向清算组反映,也多次向永顺县国土局反映这个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但国土局一直推诿,反而为这块地办理了错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错划的土地给了一个开发商。
我们三人为原永顺机械厂职工,且所居住房子位于错误所发国土证仓库的二楼宿舍,国土局错误颁证,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利益。且原永顺机械厂拍卖的是土地经营权为50年,而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划为综合用地,改变了土地性质,私自建造商品房出卖。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2016年7月15日,我们将永顺国土局告上了法庭,但永顺县法院却包庇开发商和国土局,不准我们立案,我们没有办法,只有投诉到红网等媒体,希望各位记者揭露这个黑幕,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势将战斗到底,将这种法院、开发商,政府三方合流侵害老百姓权益的行为向全国公开。
有关此案,我们已向湘西州中院上诉,我们在此向自治州中院院长呼吁,请求此案二审时由审判委员会来定案,以免永顺的开发商、政府腐蚀自治州法院法官,再次枉法裁判,剥夺我们的诉权。
罗立志律师:永顺三公民具有诉权,永顺县法院不予立案违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49条第规定: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行政诉讼法上述两条来看,只要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就可以提起诉讼,至于利害关系是否成立,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均由审判法官予以裁定,就是说,不管案件是否有胜诉的可能,立案庭法官都没有实质审查的权力。
因此,在本案中,永顺县法院立案庭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予立案,进行剥夺原告诉权,是错误的,三位原告已上诉至湘西州中级法院,相信州中院会秉公裁决,给三位原告公正审理的权利和机会。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2016-08-05 11:40:26
网友20160805103529:法律维权 走法律的途径维权是最正确的2016-08-05 10:35:29
时刻网友1470375212520:回复:永顺县法院立案庭三法官违法剥夺诉权 天下乌鸦一般黑,嬴了官司输了时间。2016-08-05 13:34:02
永顺机械厂公民:投诉永顺县法院立案庭田志敏等三法官违法剥夺诉权 这是我们给自治州法院领导的请愿信2016-08-18 09: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