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五人或者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补充选举业主委员会。而在《住建部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里,其中: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显然这两个法规的对同一问题的表述是有矛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关于业主委员会是补选还是重新选举的条文,我认为应该是按照住建部的条文为准。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到底是否应该以住建部《指导规则》的相关条文为准,还希望得到你们的回答。谢谢!
市民童彭年,您好!
《是否应以住建部〈指导规则〉为准?》(流水号:111707116958401)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以及《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均属部门规章,若有表述不明确或不详尽的条款,应以国家、省、市物业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为准。
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7-21 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