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时不分你我,分手后对簿公堂……市区一对小两口离婚了,女方向男方索讨借款644.8万元及利息。女方主张,恋爱时、结婚后的经济往来均属借贷关系,男方要归还她的钱。
日前,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男方归还女方借款本金80.4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女方其他诉求。昨天,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那些年
她在温州上班,他在杭州上大学
女方叫阿芳(化名),29岁,男方叫阿勇(化名),31岁,两人都是温州市区人。2002年,他们在同一所高中上学,2003年成了男女朋友。阿芳高中毕业后直接到她父亲的公司上班,阿勇去了杭州读大学,两人继续着异地恋。
2011年3月,两人订婚,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他们的孩子出生。可好景不长,2013年9月,他们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阿芳拿着一张300万元的欠条和45份银行汇款凭证,到鹿城区法院起诉阿勇,要求阿勇归还恋爱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共计644.8万元。
她说
汇的是生活费,他说那是代购的钱
阿芳说,她家境殷实,工作后收入可观。阿勇在校读书时,只要说没生活费了,她就会汇钱给他,一直到大学毕业。他工作后工资不高,有时也向她借款作为生活费。那时,她几乎每个月都会给阿勇汇款,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最多的一笔达20万元。那时他们在恋爱,所以就没有打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就是证据。
对此,阿勇是这样辩解的:那时他只是一个学生,不可能有那么高的消费。阿芳之所以会陆续汇钱给他,是因为他经常在杭州替阿芳代购“LV包”等奢侈品,“有时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要打钱给我”。
经法院审理查明,阿芳提供的汇款凭证中,部分没有汇款对象,无法证明是他们两人间的款项往来。现有证据只能认定,从2007年开始,阿芳向阿勇汇款金额合计80.4万余元。
他辩称
300万的欠条“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
阿芳提供了一张欠条,是阿勇2010年8月10日写的,上面注明他欠阿芳300万元。关于这张欠条,阿勇有话说:“这张欠条是我们谈恋爱旅行时开玩笑写的,再说也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300万元也有可能是游戏币啊,这种开玩笑写的欠条根本就不能算数。”
阿芳说,在这张欠条之后,她继续给阿勇汇款。2011年6月结婚前,她汇款7次共计231.8万元,婚后,她汇款2次共计113万元,合计344.8万元。
阿勇称,这344.8万元是两人订婚的礼金和结婚的费用,不应属借贷。庭审时,双方就恋爱期间的80.4万余元银行转账汇款、300万元的欠条、欠条之后的344.8万元汇款激烈辩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80.4万余元的借贷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的款项,由于阿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告诉你
情侣间经济往来
是否属于借贷?
她主张的300万欠款 根据证据认定为80.4万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要以出具欠条的时间作为划分点来分析。从2007年至2010年8月10日出具欠条,根据款项交付金额,阿芳陆续向阿勇汇款80.4万余元。
这期间,两人是男女朋友,小额款项往来应属正常。在汇款时,双方可能碍于相互之间的关系,未达成借贷合意。但阿勇在事后向阿芳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该日之前的款项往来达成了借贷合意。
阿勇辩称,这80.4万余元都是他替阿芳代购产生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阿勇没有提出确凿、合理的相反证据证明。阿勇辩称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因此,阿芳主张的截至2010年8月10日,阿勇向她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金额与欠条载明的300万不一致,阿芳称,剩余款项已通过现金、ATM机转账、直接向阿勇银行账户存款等方式交付,但她无法提供凭证。法院以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金额认定,即80.4万余元。
231.8万元认定为
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
从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27日阿芳最后一次向阿勇汇款,她共汇去344.8万元。两人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其中113万元系双方结婚后的款项往来。阿芳主张这是婚内夫妻间的借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剩余的231.8万元,阿勇辩解是双方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不是借款。结合温州地区订婚习俗,以及该部分款项发生在双方订婚期间的事实,法院认为,阿勇辩解合理,阿芳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但阿芳只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没有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腾讯)
傻逼了吧 大伙结婚要把啥都写清楚咯
现在是法律时代了
真的是傻逼了,婚前经济可以分清楚了。结婚了经济要分那么清啊,说句脏话,真他妈是有证的嫖娼招鸭不成,可笑
好有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