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某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审判程序合法,驳回潘某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4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该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贵州省湄潭县税务机关在对某水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签约经销商潘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迅速启动税警联络机制,与公安部门组成税警专案组展开调查,先后到安徽、江苏、上海等地调查取证,成功锁定潘某某伙同杨某某、姚某某、成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
经查,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借助某水泥公司签约经销商的身份,利用销售水泥给湄潭本地用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富余票,伙同杨某某、姚某某、成某某等人大肆为需要进项抵扣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向1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金额达1926.10万元(不含税),税额327.44万元,4名被告人从中获得1万元到37万余元不等的“好处费”、“返点费”等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4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潘某某等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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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