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眉山交管所合法过户违法套牌拼装盗抢车辆的举报

举报人:李相兵,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玉成乡同盟村5组3号,身份证号:5111027197907102412,联系电话:13228208068。举报人:严涛,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109号6栋1单元1404号,身份证号:510108198111253311,联系电话:13036666527。 被举报单位: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东三段221号。举报事项: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在履行车辆转移登记过程,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车辆一致性的核查,致使举报人购买了违法拼装套牌盗抢车辆。举报请求:1、请求对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车辆检验违规过户的行为进行查处。2、请求对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相关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罚。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举报人以18.8万元的价格向李晋龙购买了一辆号牌为川Z?GF505凯迪拉克轿车(以下简称该车辆),该车辆登记在李晋龙名下,双方签订《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4月15日,双方共同到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眉山市车管所)办理了转移登记,将该车辆转移登记到举报人指定的第三方李文杨名下,同日李晋龙在眉山市车管所将该车辆交付给举报人。4月18日,举报人驾驶该车辆随李文杨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转入登记,成都市车管所经检测发现该车辆是非法组装套牌盗抢车辆,随即通知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到现场处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出具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101063000243630)将车辆扣留。现在举报人丧失对车辆的使用权,也无法办理该车入户注册,更不能上路使用。车辆被查扣之后,举报人多次到眉山市车管所要求协调解决,但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积极处理举报人的投诉建议,也没有对自身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反省。车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都在眉山市车管所发生的,且举报人与李晋龙之间的交易也是基于眉山市车管所对该车辆能够过户登记才实际进行的。眉山市车管所的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没有及时发现车辆系非法组装套牌盗抢车辆导致了举报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举报人于2016年5月11日到眉山市车管所询问处理情况,其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车辆在眉山市车管所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均没有任何问题,眉山市车管所仅仅负责对登记车辆进行形式审查。眉山市车管所的解释显然是在推卸责任,是对举报人极度不负责任。因为车辆从转移登记到车辆被查封时间仅仅间隔3天,在三天之内,举报人绝对无法拼装改造车辆。那么,车辆改造拼装只有可能发生在眉山市车管所对车辆的初始登记前或者转移登记前。以上两种情况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均是因为眉山市车管所对车辆审查不严格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均是眉山市车管所不作为的表现。综上,作为普通老百姓的举报人,一次性支付接近20万元的购车款和其他费用,几乎是家庭的全部积蓄。举报人基于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信任而进行的车辆买卖及过户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车辆被扣留,无法使用,且该车辆还面临其他纠纷,这都是眉山市车管所不作为导致的。请求贵单位对眉山市车管所的不作为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还举报人以公道,还社会以公平。此致敬礼!举报人:李相兵 严涛 2016年6月8日
经调查:眉山车管所在办理该车业务中,手续齐全程序合规。经前期调查,犯罪嫌疑人疑将成都同型号盗抢车(川A-100KW)非法改装套用辽AV5Q61的车辆办理车管业务。嫌疑人利用“高仿”手段从事不法行为,车辆管理部门从正常工作手段中已无法判断车辆涉嫌套牌,成都车管所也是在受害人报警下利用4S服务站电脑将其真实身份读取。 眉山车管所在收到车主信息反馈后(4月25日下午),庚即(4月26日上午)派人到成都车管所了解事由,并在短短一周内对所涉该车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走访相关部门。后经眉山车管所协调,目前因该车涉嫌盗抢由成都车管所(案件发现地)移交成都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