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户承租店铺过程中,如《租赁合同》并无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承租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应当预见到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可能性,所主张的‘损失’实为其自身经营所必须,属其正常的商业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因此,合同到期,承租人主张的‘优先承租权’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