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一切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不属于经营活动。且相关法律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故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概况】
2010年3月,新华公司、时光公司、兴安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华公司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受让时光公司所持兴安盟公司100%股权;合同到期后,新华公司采取向时光公司转让持有股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新华公司按约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
后兴安盟公司因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于2014年12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5年3月,信托期限届满,新华公司要求时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退出方式,支付价款,完成股权转让。时光公司则以兴安盟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进行股权转让行为为由,拒绝回购该股权。
【法律分析】
兴安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构成完成股权变更的法律障碍。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仍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法律人格才归于消灭。
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一切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不属于上述的经营活动。并且,相关法律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
二、《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即向时光公司转让全部股权。因此,信托公司主张将其持有的兴安盟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时光公司,并据此要求时光公司支付转让对价,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时光公司应当按约定受让新华公司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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