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时,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案例:
佳美公司注册地为四川成都,2017年10月在重庆市承包了一公路工程,在重庆沙坪坝区预缴增值税时,税务部门按发票金额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应该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不是在公司所在地缴纳吗?有政策依据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佳美公司对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在预缴增值税时,税务机关就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在预缴增值税时就按发票金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