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贾某在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贾某向a公司隐瞒其为另一家服装加工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事实,贾某以h公司名义与l公司签订了多笔加工合同,其中,h公司向l公司支付了加工款60万余元,利润为15万多;h公司向l公司支付了加工款23万多元。两年间l公司共获利22万余元。后来贾某离职,一个偶然的机会h公司才得知贾某过去为l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事实,非常生气,觉得自己被骗了,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判决】
经审理后认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贾某及l公司的收入22万余元全部归h公司所有。
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李标田主任表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贾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贾某归还l公司违法收入的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