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这里,小编分几种情况给大家系统讲解下!
一、一般纳税人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比如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100的未开票不含税收入,税率17%。开票收入还有200(不含税),税额34。那么填表如下,当期的未开票收入和税额填写到附表一的5、6列
可以通过「最严」比对,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当期开票金额200当期申报税额34
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所以,这种情况,纳税人肯定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抵减开票栏销售额方式申报。
比如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100的未开票不含税收入,税率17%。开票收入还有200(不含税),税额34。那么填表如下,当期的未开票收入填写到附表一的5、6列
可以通过「最严」比对,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当期开票金额200当期申报税额34
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所以,这种情况,纳税人肯定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上述两种方法是一般纳税人发生未开票收入申报后,后期发生补开票最主要的两种申报方法。
两种方法均会触发税总发〔2017〕124号文关于销项的比对,均需要税务机关核实后解除异常,没有差异。
同样的结果,但是未开票收入栏填写负数「第一种方法」却背负的太多,感觉是庶子,5月1日后就要眼睁睁看着嫡长子「第二种方法」登基。
这其中的原因无非就是出身和成长环境不好。
本身其数据就不来自防伪税控系统,没有好的出生。
其次,在其成长过程中,被个别地方任意放养。虽然有些地方早就做出了限制,只允许正数填列,负数也可以填写,但是需要提交资料到大厅申报,比如四川。
但有些地方却没有把控,可以任意填写负数,而如果之前的一窗式申报比对只比对税控开票系统的开具数和申报表的开票销售额,那么未开票收入就极可能成了漏网之鱼,被坏人利用。
成了调剂月度之间增值税的一种漏洞。
比如有些动了歪脑筋的纳税人,当月开票过多就在未开票填写个负数,平衡一下不交税,下个月进项回来,再填写个正数调整回来。
更有甚者会暴力填写负数,利用时间差申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来获取利益。
所以,在二哥看来,税总发〔2017〕124文的发布,反而不是一竿子打死未开票收入的负数填列,相反是在规范的情况下对其的认可。
你是可以负数的,但是必须在我的严格监控之下,是一种对其成长的关爱,不是摈弃!
当然实践中,当然还是以主管税务局通知的方式来做。
二、小规模纳税人
比如你有10万的未开票收入,那么你就都填写在第一栏,第2、3栏是其中项,没有开票就不用填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能通过比对!
如果次月10万元均开具了发票,那么申报第一栏填写0,相当于负数从销售额中剔除之前已经申报的10万元,下图以过程列示。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能通过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