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
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我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绝对安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后举办。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经贸、文化、体育、纪念、庆典、广告、宣传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不能预计参加人数或者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承办者、自发性人员密集活动的发起者和场地管理者,需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由派出所指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应当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安全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
六、除在允许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场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广场、公园、宾馆、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内使用可燃性粉尘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渲染气氛。
七、婚庆、庆典、活动策划、文化传媒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赤峰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严禁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场所组织燃放烟花爆竹。
八、严禁遮挡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8年3月23日起施行。
咨询举报电话: 8263519(红山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
2018年3月23日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知
一、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二、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三、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四、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五、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七、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八、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一是广大市民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要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自行开车前往的,要听从现场交警指挥和疏导。
二是参加活动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三是要按顺序进场,听从民警或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拥挤推搡。对于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群众要自觉排队接受安检。
四是当一些活动出现入场人数超员情况时,为确保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能采取暂时控制入场、或分时段入场等措施,群众要予以理解和支持,听从民警指挥。
五是参加活动过程中,不要在标有紧急疏散标志的地段、通道坐卧停留;对于标有行进顺序的道路,要按方向行走,不要逆行;通过桥面、台阶和路过水面、湖面区域时要相互提示,按顺序依次通过,不要停留,更不能拥挤打闹。参加在夜晚举办的各类活动,尽量避开灯光较暗区域。
六是活动结束后,不要在场内滞留,要按顺序退场,并听从民警和现场工作人员的疏导。
七是活动中发生事故时,不要惊慌乱跑,不要聚集围观,要在民警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疏散,并注意收听现场播音提示。
来源 | 红山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