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没事在网上看了些法律方面的书,发现原来自己包括所有老百姓被所谓的政府的执法者坑了好多年。
随便举几个映像深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条款,大家看后就知道该怎么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不然那些立出来的法规就永远烂在书本里了
本人小学中学的语文是数学老师教的,大学四年光泡妞打游戏,文笔不行了, 大家将就着看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点大家都知道,出事了保险公司赔,不然开车的每年花个几千去买保险干嘛,接下来后面的更利于老百姓的话,大家可能就都不知道了)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什么东东??怎么从来都没听过,我们只知道如果自己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后,老百姓自己贴钱去医院治,那些执法的交警好像从来都没有告诉过我们有个救助基金会帮我们出这笔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负责人追偿。
看完以上这一法律条款,大家应该心里都明白了点什么吧。
顺便百度了一下所谓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意义: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大家不要觉得这样太麻烦或者不好意思开口向国家要钱,告诉你们这救助基金的来源,你们就会明白,原来都来自我们纳税人自己的钱。
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垫付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程序: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写到这,我只想对某些不作为的执法职能部门说一句:QNMLGB!
另外我也跪求那些骑电动车的帅哥美女们,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要逆行!不要在机动车道行驶!看懂红灯停绿灯行的意思!否则撞死你们不要哭天喊地!
多谢分享,实践中一般是道交社会基金管委会先行垫付,然后再向侵权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