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利率为20%,产生的利息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到小额贷款公司,近些年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地开花!这其中有正规军,也有杂牌军,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借贷行为,应该如何区分并进行财务核算呢?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焦点问题】【1】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各地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和办法,比如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小队课堂】
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首先应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和省级金融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以下条件:
经营范围里面是否有“贷款”字样;是否有省级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贷款业务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以上条件,则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认定为金融企业。
【焦点问题】【2】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税小队课堂】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则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则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允许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也是税务征管和稽查的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