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东湖综保区获批开展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出口运营成本更低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新增一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获批。
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获批开展此类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累计达到24个,而湖北省目前仅有东湖综保区一家。
区内试点企业将获政策“大礼包”
近年来,国际市场持续低迷,而国内市场资源优势明显,为统筹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东湖综保区内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但在开展国内贸易、跨区提供物流服务、仓储服务,以及利用综保区内进口保税设备跨区提供检测服务时,因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正常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导致经营成本大幅增加。
为此,2017年,在湖北自贸区建设背景下,东湖综保区积极争取国税、海关、财政等部门支持,共同推动湖北省政府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试点申请,最终顺利获批。
据有关部门解读,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收政策调整包括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或者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适用保税政策;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等。
进出口通道更顺畅,运营成本将更低
试点前——
企业一般通过区外第三方公司来完成这一系列流程。东湖综保区内某航空用品生产企业,原材料大多采购于区外市场,产品出口海外,未来产品还将内销,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方式完成区内外进出口业务,涉及环节广、流程多。
试点后——
企业将直接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大大省去了中间环节,提高交易时效。
此外,区内试点企业购买含有增值税的服务、办公用品、基建物资等在国内销售环节可以和区外企业一样作为进项税抵扣,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试点工作将有效打破束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桎梏,变加工贸易“大进大出”为“优进优出”,进一步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企业自愿申报,可申请退出
根据公告有关规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同时,公告还提出建立试点退出机制,更好地支持企业适应对外贸易形势发展变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预留空间。
(信息来源:东湖综保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