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好律师?

老舍先生说“哲人的智慧,加上孩子的天真,或者就能成个好作家了”。我想,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好律师呢?或许培根说得好:“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也就是解决法律纠纷时,律师既要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就事论事,同时对弱者也要有人文关怀。最近整理一份案卷,看着厚达137页的卷宗,这个案子又浮现在我脑海中。
我们代理的是原告方,他在被告餐馆处从事服务员工作。一次工作时,因为电热水壶漏电,原告不幸被电击,造成缺氧缺血性脑病和神经性耳聋。虽然经过医生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高额的医疗费把家里的老底儿掏空了。原告的父亲去找被告,被告却相互推诿,有病不给看,让原告自己先看着,这样拖了大半年,原告的父亲很着急,于是找到了律师帮忙。
接手案件后我们了解到,原告在被告处打杂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每月2800元,以签字发现金的形式领取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任何形式的社保。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5个月,都是按月领取了工资,并受被告的人事制度管理。发生意外后,被告没有再给原告发过工资,也没有给原告垫付医疗费。
我们也了解到了原告的家境:原告随老乡一起从老家来北京打工。母亲因为骨折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父亲在家种地以维持生计,一家人生活十分贫困。现在原告被电击受重伤,让这个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因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我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同时着手准备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是喜忧参半:我们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获得了支持,但是工伤认定的申请却遇到了挫折:自事故发生之日到我们提出申请之日已经超过一年,人社局以申请工伤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这让我们的维权之路变得有些艰难: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所受伤害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无法认定工伤,很难要求被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但无论如何,认定不了工伤,并不代表单位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于是,我们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我们想了各种办法减轻他经济上的负担:一方面,从村委会开具了生活困难证明,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另一方面,律师的代理费也在判决之后再收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原告的利益,在法院立案后,我们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伤残六级。
庭审中,被告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遭受电击属于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认定及经济补偿。原告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程序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我们认为,一,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原告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作为劳动者他有权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劳动过程中,因热水器漏电遭受电击伤害,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对此次事故存在过错,对原告的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现被告没有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原告要求通过工伤保险进行赔偿时,被告一直不予配合,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原告迟迟得不到工伤保险的认定和赔偿。现在被告虽然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工伤认定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原告已经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其责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被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方承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多万。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书,我们的心踏实很多,原告终于可以安心治疗和生活了。案子虽然不是一帆风顺,但最终如愿以偿。
做案子的过程中,我们脑海中经常回荡的是古罗马查坦尼的那句话:“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原告受伤后,他的家人一直希望能有人帮他们一把,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我想,让当事人真切地体会到法律的温度,给他们雪中送炭式的帮助,或许,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这些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