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蒲长廷)3月30日晚,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披露,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转发给各省区市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实施。这意味着,中国创新企业境内ipo、中国存托凭证(cdr)试点终于问世。未来境内投资者可以像购买a股一样便捷地投资诸如batj(百度、阿里、腾讯和京东)等在境外上市的新经济龙头企业。
《意见》指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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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 控股股东、高管等不得减持
本次试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什么专门安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过度炒作风险
常德鹏说,针对试点企业概念题材多,易受市场追捧,上市后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的市场风险,证监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是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何为cdr?
中国存托凭证(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投资者购买存托凭证就好像购买本地的有价证券,其报价与交易都使用与当地证券市场相同的货币,并且交易时间与当地市场一致。”大同证券分析师张诚表示,这是cdr的推出对投资者的最大优势,也意味着打开一扇投资中国新经济龙头企业的大门。
另据媒体报道,按照试点意见的规定,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截至北京时间3月30日收盘,美股和港股上市企业中有7家符合试点的要求。美股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市值可以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有四家,分别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网易。港股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中可以达到该标准的公司有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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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沪深交易所获悉,从3月30日起,港股通暂停10天。下周一(4月2日)和下周四(4月5日)港股休市。4月5日、6日、7日、8日,a股休市。建议投资者对资金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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