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 外资行可吸收50万以上定期存款

外资银行可以接受50万的定期存款,人们存钱将有新去处了。微众银行
昨天,银保监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对九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外资银行准入门槛将进一步降低,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条例新增条款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目前条例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目前政策要求,提出申请前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目前政策要求,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目前政策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