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依法从事以下法律服务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护;接受自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各类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代理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代理仲裁;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当事人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