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范围:专业广州3C审厂、证书恢复审厂、节能审厂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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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凯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3c认证咨询顾问公司,为广东省众多工厂企业客户提供了认证咨询代理服务,都顺利一次性拿到证书。协助3c认证验厂,3c认证年度检查,协助审厂包通过。
我们公司在认证行业具备以下优点:
1.为企业减少支出 公司与中国质量管理中心cqc和检测机构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我们会为申请认证的工厂企业大幅度减少开支;
2.为企业节省时间 我们为申办认证的工厂企业编写文件、填写表格、培训员工等,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以最快方式帮您取得ccc证书,并帮助工厂审核前把这些文件和表格准备齐全。
3.提高工作合理性 企业在做ccc认证时,会遇到自身生产与ccc实施规则之间的冲突,我们会派出专业的咨询工程师针对企业的自身发展编写相应的文件,使工厂更贴近ccc认证标准的要求。
4.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随着ccc认证的深入开展,监督审查会越来越严格。凭借我们的专业水平、咨询经验以及与认证机构的良好关系,我们保证您顺利通过ccc监督审查。
5.与其他认证的兼容 客户在做ccc认证的同时,会把ccc认证与其他认证分开,做成两套独立的文件,这样会使企业负责认证的员工工作烦琐,文件零乱,影响认证的正常进度,我们会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整和文件内容,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6.持续服务 企业与我们合作,我们会持续跟进,及时通知企业cqc的政策信息,以确保企业ccc证书能够长期正常持续下去。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当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检查要求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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