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法人: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2.公法人:指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3.私法人:指依私法设立的,不履行国家职能的法人。
4.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包括公司、企业、合作社、协会、学会等。
5.财团法人:指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包括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等。
6.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他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
7.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8.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
9.中间法人: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非纯公益性质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10.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11.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
12.捐助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设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1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使法人成为民法上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实现。
15.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成立,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16.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重点考点详解
一、法人的特征
1.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区分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2.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仅对法人负担出资义务,即出资额为限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
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2.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3.设立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注意】营利的实质:持续性开展营业活动;获取盈利;可分配给法人成员。
(二)立法分类
1.营利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
(1)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3.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立法分类在学理分类的定位
1.营利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1)捐助法人:私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或中间法人
3.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公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
(3)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
(四)捐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特别规则
1.捐助法人目的之变更,唯主管机关有权为之。
基金会管理条例15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法总则94条: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一)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不同类型的法人,设立原则不同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法人的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继承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如机关法人只能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从“法人的一生”看其权利能力:
(1)设立中法人期间: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法人正常的存续期间内,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期间: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终止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与消灭的时点一致,均为成立到终止,但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受限制,法人虽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原则上营利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目的范围限制,但营利法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时,无民事权利能力。但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单纯违反经营范围的,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五、法人机关、成员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担的依据
1.法人机关: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机关如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因“执行职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均归属于法人承担。法人对其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都构成表见代理。
2.法人成员:直接代理制度
法人的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授权享有的代理权,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担。普通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故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如超出授权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看具体情况。
其“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非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六、法人机关
(一)特征
1.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而设立。
2.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3.法人机关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二)类型
1.意思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必设机关):法人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
3.法定代表人(必设机关):一元制,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4.监督机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七、法人登记及相关债务承担
1.法人的起始与结束:设立、成立、变更与终止。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类登记的效力:
(1)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2)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3)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变更登记>第三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为例】
2.设立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类似合伙),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3.法人人格否定:仅对本案具有既判力、对后案无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禁止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决议可撤销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6.分支机构与职能机构
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
7.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支机构(分公司)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其经营活动的最终责任还需要由所属的法人承担,但决不能表述为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二者的财产相互不独立,前者的财产属于后者的一部分。
但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
历年真题
06-03-03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07-03-52
(多选题)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08-03-02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及解析
10-03-0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11-03-03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