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
通达物流公司主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在承接的物流运输业务中,由于公司运输车辆有限,部分短途运输业务委托给了个体运输户承运。
公司为了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个体运输户承运时所消耗的油料,由公司提供加油卡加油,运输途中支付的通行费,结算时报销。
公司与个体运输户在办理运费结算时,结算金额=运费总金额-公司加油卡所加油金额-支付的通行费。
那么,通达物流公司取得的油料发票、道路通行费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通达物流公司取得的油料发票、道路通行费发票,只要是用于公司实际承运的运输服务,且油料是属于自行采购的,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