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索酬不成怒摔所捡手机,后果很严重

姑娘在海曙宁波工程学院附近,不慎丢失苹果7,被一大妈拾到,索要2000元方可以返还。姑娘以一箱杨梅+500块人民币表示谢意请求归还手机,因价钱问题相差甚远协商无果。失主采取报警方式处理,拾到者见失主报警宁可玉碎不为瓦全,将手机摔碎。(6月23日《fm93浙江交通之声》)
中国号称“礼仪之邦”,中国人讲究礼义廉耻,提倡拾金不昧,可该案中的“大妈”为了区区2000元不该拿的钱,不但毫无法律素养,更无社会功德之心,如此严重的拜金主义,真让节操碎了一地。
丢失手机,很多人都经历过。手机丢失后的焦躁心情还不仅仅因为其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手机中存储的电话号码、短信等个人信息,智能手机还包括各种社交账户、银行信息等。多年前,我就曾丢失过一部“小灵通”,用手机打过去,的哥给我送回来,我给了他双倍的费。捡拾手机,很多人也曾遇到过。笔者曾长期在服务窗口工作,多次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也曾在上班途中捡到过一部手机,及时“归还”是我唯一的念想。这无关乎我是不是一名公职人员,因此需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仅仅是出于社会公德,出于做人的最低底线。
各路媒体、自媒体对捡拾手机的这名妇女冠以“大妈”称号,应该是站在丢失手机小女孩的角度。因为从图片看,这明显是一名中年妇女,大约50岁左右吧。从其穿着打扮看,经济条件也不至于太差,按说不应该为贪这2000元不义之财,而做出缺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举动来,更何况面对的是两名礼貌有加,带着礼物来的柔弱女孩。
这名中年妇女,小时候一定也唱过“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可年龄长了很多,道德却大跌了。说她缺德、丧德,应该没有什么需要解释的,也不会有人提出质疑,因为她的举动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由于一些媒体在报道时突出“宁波大妈”,也让无辜的宁波人受到伤害。那么,该中年妇女除了面对近乎“一边倒”的道德谴责之外,是否涉嫌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问题?我想她很难逃过司法这一关,至少也要“过一下”。总之,该中年妇女的所作所为,后果很严重。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毫无疑问,这名中年妇女必须对损坏的苹果7手机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是赔偿女孩损失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23日晚转发这一视频后,宁波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这名妇女还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2000元至5000元。那么,这部手机的受损程度如果超过2000元,该罪名或许成立。
此外,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罪名或许也能用得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名的立案追诉之一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如果这部苹果7手机价值超过五千元,该罪名也有可能成立。
除以上罪名外,还有一个侵占罪也能沾上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这名中年妇女的行为不一定够得上以上罪名的量刑标准,因此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事情闹得这么大,民事赔偿肯定是少不了,而且极有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而这名妇女面临的最严厉的处罚,或许会失去原有职业。该段视频被发到网上后,其身份很快就被人肉出来了,微信曝光她叫张某芳,还曝光了她的家庭具体住址,特别是她所从事的职业,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原来竟是宁波市古林镇中学的老师。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张某芳做出如此龌龊之事,显然不适合继续当老师了。而鉴于其给宁波人民“抹了黑”,且涉嫌违法犯罪,这个“金饭碗”能否保住也都很难说了。
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体面的职业你不珍惜,却为了贪图这么一点点“不义之财”而做下令人唾骂的勾当,如今不仅鸡飞蛋打,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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