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统一化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的使用,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
一、车辆处理方法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处理一致合理化,及有用运用各种车辆,特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事用车辆由总务有些担任处理,别离按车号设册挂号处理。
第三条 公事用甲种车辆各运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矩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查验致遭罚款处置者,其费用由各运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担负。
第四条 公事用各种车辆的顺便材料,除行车执照、稳妥卡由各运用人带着外,其他均由总务有些保管,不得丢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处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材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方法中司机人员的招聘辞退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处理规矩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求,常常出外履行事务者,得依本方法及下列规矩置办事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事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方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规范)。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置办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规范)。
上列因公自己运用车辆,其运用期限,定为三年,其置办款应依原价规范由公司先行垫付,其间七成由公司担负,三成由运用人自己担负,自行担负有些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自己运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均匀扣还并须事前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方法所置办的因公自己运用车辆,其全部权概属本公司全部,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担负,但应依下列规范为限。
(一)轿车以150c.c为规范(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规范。
第九条 凡依本方法所置办的因自己运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补费悉由本公司裁决补助,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事用轿车应由总务有些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进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糟蹋,如超越耗油规范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补。
第十一条 置办机车运用人自行担负有些,分24个月自薪给中均匀扣还。待扣清及时期届满,全部金钱缴清后,运用人得向公司请求全部权变更为己有,可由运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事务需求,得依本方法的规矩再行请求置办新车运用。
第十二条 依本方法置办因公自己运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替换新车,但公司原担负没有折旧有些(即原价规范的七成没有折旧有些)及运用人担负没有分期扣还有些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