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同时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你做对了没?

编者按:大家知道,一般计税方法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时,简易计税能否抵扣一般计税的进项税额呢。本文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适用税率17%。2017年7月对外销售火腿肠并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累计可抵扣进项税留抵额80万元;取得2010年外购办公室对外出租租金10.50万元,货款及租金银行收讫。问吉祥公司7月份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对外销售火腿肠并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进项税留抵额80万元;取得2010年外购办公室对外出租租金10.50万元,货款及租金银行收讫。
(一)销售火腿肠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营业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税务处理:由于销项税额17万元小于进项税留抵额8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当月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7年8月份80万元的进项税留抵额抵扣17万元的销项税额后,8月份累计可抵扣进项税额63万元。
(二)出租房屋
借:银行存款 10.50万元
贷:营业收入——其他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50万元
月末未交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5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50万元
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0.50万元
税务处理:由于2016年6月30日前外购的房屋出租,适用简易计税应纳税额0.50万元,不能被进项税额抵扣,2017年8月申报期应缴纳增值税0.50万元。
如果出租的房屋不在机构所在地,需在异地(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不得在异地开具房屋租赁增值税发票,发票必须在吉祥公司机构所在地由吉祥公司自行开具。
思考:当月认证须当月申报抵扣,逾期未申报抵扣,能否申报后再抵扣该进项税额。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创业相关问题,尽管咨询万帮吧( _) !
小伙伴们,有财务问题,工商注册,社保公积金等问题,不懂的可以咨询万帮会计哈!
【万帮会计:wanbangkuaiji】专业出品,欢迎大神点赞、评论、捡干货!
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请别忘了分享到您的朋友圈!!您的举手之劳,就是对我们最好的支持,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