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已改,2018年终奖怎么发?

一、原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优惠政策文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这本质上是一种个税的优惠政策,几乎所有的企业在个税申报中都运用了此政策来计算年终奖的最终个税缴纳数字。但是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中,年终奖的这种优惠是否还继续延续呢?
二、本次个税改革中工资薪金的三大变化
本次个税改革,亮点多多,但最大的亮点还是针对工资薪金的改革,抛开起征点不论,工资薪金真正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从工资薪金到综合所得
原有个税法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独立计算收入、所得和个税。
2、工资薪金个税从按月扣缴到按年汇算清缴
原有工资薪金个税明确是按月缴纳,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基本不用操心,只要企业扣缴义务完成,个人取得税后收入即可。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等四类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后,将个税缴纳调整为按月预扣预交,次年汇算清缴的新模式!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
3、专项附加扣除的出现
增加了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三、2018年年终奖究竟如何交税?
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全面实施。2019年1月公司发放的2018年度年终奖究竟如何缴纳个税?关于2018年年终奖,近期出现众多观点:
一种认为赶紧在2018年年末前发放,可以继续享受分摊政策。这实属无稽之谈,按照企业年终奖发放逻辑,2018年1月应当已经发放过2017年度奖金,享受过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如何能够再次享受?而且,2018年末前发放当年度奖金,从经营角度和考核角度明显不合理,无法实施;
另一种认为2019年个税会考虑政策延续和过度,对于2018年度奖金在2019年度发放的,会给出延续政策,这个需要拭目以待。
我们的分析如下:
首先,年终奖依据国税发[2005]9号分摊至12个月计算的逻辑基础在于工资薪金个税是按月计算,而新个税法中个税不再是按月缴纳,而是按年缴纳,整个交税逻辑发生变化;
其次,2019年1月份发放的年终奖和各月工资一样,最终都要汇入201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再看适用何种税率,如何缴纳个税;
再次,问题的焦点在于每个月工资薪金的预扣预交如何实施?2019年1月份员工可能会拿到2018年12月工资和2018年度奖金两笔收入,预扣预交的规则尚未明确,税务机关是否会在新政中考虑年终奖预扣预交的压力而延续原有的分解方法?需要拭目以待。
考虑到国家税改的总体策略是不加重企业负担,我们判断最可能的结果是在预扣预缴政策中对于一次性奖金给与考虑,避免出现预扣过重的情况。相信在年底前,这些个税的落地和过渡政策都会出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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