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2.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 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工贸易专用);
4. 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5. 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6. 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7. 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
8. 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9. 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
10. 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
11. 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12. 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政策。
我国将取消包括抗癌药在内的部分药品进口关税
根据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部分药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
为调整后,除安宫牛黄丸等我国特产药品、部分生物碱类药品等少数品种外,绝大多数进口药品,特别是有实际进口的抗癌药均将实现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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