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治安管理的时候,对于公安部门来说,是需要明确不同行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司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主要规定了触犯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及情节较重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和相应的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主要对关于行为人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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