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韦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才发现房子有多处裂缝,找到业主彭某要求退还定金,终止买卖合同。没想到,卖方不仅不同意退定金,而且还要求自己赔偿违约损失。记者昨日从珠海中院获悉,珠海中院审结这起买卖纠纷,认为合同无效。
付定金后发现房子多处裂缝
经院审理查明,韦某于2015年6月6日通过房产中介在珠海市香洲区看中一套绿地海顿公馆小区的二手房,当月19日,韦某与业主彭某在房产中介见证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68万元人民币成交,当天支付3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余款一次性付清。其后韦某拿着钥匙提前进了“新房”,发现在主卧的床、柜子之后,却发现墙面与地面之间裂了一条长达2米多的“地缝”,透过“地缝”能看到隔壁房间。接着,韦某向周边的住户询问,据说两年前这栋楼就发生过地基下沉,整栋楼的房子都有裂缝,小区业主还为此集体维权。韦某找到业主彭某,要求退回3万元定金,解除买卖合同。彭某不同意。买卖双方协商不成,都到院起诉。
韦某表示,在看房时就发现主卧墙面有一道裂缝,因中介答复说是装修问题,也就没有深究。卖家彭某对此明知,却未告知中介人员和韦某,而是进行刻意隐瞒,请求院判令彭某退回3万元购房定金,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业主彭某则表示,韦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看过房屋,自己并未刻意阻挡裂缝。韦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房屋存在裂缝仍签订合同,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即为接受。
二审院维持一审原判
香洲区人民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家私背后的墙面及地面的较长裂痕及较大缝隙,买家韦某表示在第一次看房时因墙体裂痕和踢脚线与地面的缝隙位于家私后,未能发现,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中看房的实际情形。韦某在发现后即与业主彭某等联系,是韦某在订立合同时对房屋的状况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的规定,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韦某要求退回所缴纳的定金,属于合同撤销的律后果,判决彭某返还韦某定金3万元,合同无效。
彭某向香洲院提起反诉,与韦某签合约后,曾于去年6月27日买了一套金地国际城小区的二手房,并约定以全款方式交易。因韦某违约,使其买房不能一次性付款,造成多支付了56100元人民币,请求院判令韦某赔偿违约损失56100元人民币。二审院认为韦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彭某要求韦某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维持原审判决。
二手房纠纷该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谁来把关质量?二手房业主是否有披露房子重大质量问题的义务?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该如何取证?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几个关键点?针对本次的二手房“裂缝”纠纷案,珠海市中级人民院民三庭王芳官专门进行了介绍,王芳表示,这件二手房“裂缝”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彭某故意隐瞒房屋瑕疵,而是买受人韦某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存在重大误解,即本以为仅是墙面的装修瑕疵,但实际并不是,且此种瑕疵足以影响常人作出是否购买的重大决定。她指出,在律上,二手房买卖亦属买卖合同一种,出卖人依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对于严重质量问题,无论出卖人是否披露,出卖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买受人明确表示接受,并作出免除出卖人义务的除外。对于质量瑕疵,买房人购房时应当履行审慎义务,除非是隐蔽的瑕疵,且通常来说足以影响买房人是否交易、交易条件的意思表示的,卖房人没有主动披露的义务。
此外,王官认为,为免双方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都应尽可能进行书面约定,且采取拍照、录音录像或者第三方在场等方式固定重要事项的协商及发生过程。
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王官则表示,双方应重点关注交易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书面约定尽可能详尽、明确,避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