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为了更好的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2018年2月1日起实施。为了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国税局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于《办法》中部分规定内容 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让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吧。
《公告》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
(一)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
(二)明确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
(三)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四)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办法》共有十二条,分别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登记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而新发布的公告内容中,则进一步进行了阐述说明。
例如:在《办法》第四条“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中第二点的内容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在《公告》中指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