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第三人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恶意第三人为明知性质非法却仍然处分其无权处分的财物的第三人。那么对于恶意第三人能否能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恶意第三人能否追究违约责任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恶意第三人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向第三主张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二、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例如: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质押,但没有办理登记。质押期间,甲未经质押权人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质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清,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质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质押权并购买; 或者成交价显著低于市场价,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质押权。
三、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效吗
无效。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若因恶意第三人造成合同违约的,不能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应当向其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他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恶意第三人能否追究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