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监视居住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有如下的规定: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监视居住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