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定和裁决的区别
仲裁裁定和裁决的区别如下:
1.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2.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3.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 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4.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5.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
二、劳动仲裁有什么条件
劳动仲裁有的条件如下:
1.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3.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5.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三、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