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是依据刑法分则罪名顺序和下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汇总,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罪
(一)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犯罪数额二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0万元至犯罪数额二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图:杨振忠律师
杨振忠律师,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交通大学硕士,2001年开始执业,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抗诉法律事务部主任、商事仲裁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是一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大律师。有检察官经历,从事律师工作16年,办理过多起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擅长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民事再审抗诉死刑复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