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不可忽视的税务风险

给客户赠品要交税吗?提供免费的劳务需要交税吗?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非货币的赠与、投资或消费等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按相关的收入计算应交纳税款,这就是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纳税申报表时,如果不对相关业务收入进行纳税调整,会被视为偷税漏税,导致相应的税务行政责任,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的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质上存在经济利益的流入,俗话说“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无偿的付出是希望得到有偿的回报。大体的理论依据是认为此类无现金流的交换或赠与行为,发生了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或服务使用权人的改变,与正常销售的本质基本一致的,所以应当征税。税法作这样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要防止有人利用无现金流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资源税中都存在。
【案例】2017年5月,某地国税局、地税局在对某企业开展联合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6年1月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0万元,企业将该笔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为40352123.7元,业务招待费为346009.41元。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向客户赠送礼品的涉税业务处理中,仅在汇算清缴时调增了业务招待费144248.79元。最终该企业补缴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款14529.91元。同一笔业务可能同时涉及两个税种的视同销售,因此本案中还可能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以下为目前关于视同销售的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四、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五、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
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