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鉴定程序

植物人就是因为意外而导致人的身体像植物一样,除了最基本的神经反射,其他能力都已经完全丧失。那么一个人昏迷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认定为植物人呢?植物人的鉴定要经历什么程序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植物人鉴定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植物人鉴定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二、植物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1、植物人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目前我国死亡标准一般采用折中说即停止呼吸、心跳停止,因此植物人一般而言仍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由于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其权利、维护其权益。
三、植物人终止救治的条件和程序
1.医生出具永久性植物状态诊断
必须是对医生运用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对病人病情作出准确的“永久性植物状态”诊断的植物人,才可以终止治疗。处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人,他们虽具有所有的人类基因组,并且有一个人体,但他们的脑的主要部分已经死亡,他们没有或者业已不可逆地丧失了意识经验能力、丧失了与社会互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意识恢复率极低,大约只有1%—6%。而对于“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患者,由于其苏醒的可能性较大,康复率达11%—41%,因此,应给予其充分的时间予以积极治疗,而不可轻易终止其治疗。
2.必须有本人的预先指示或者监护人的决定
必须经永久性植物状态患者本人预先指示或其意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具体的情形如下。 首先,如果永久性植物人对自己的健康护理和终止救治有明确的预先指示,则其监护人和医生应尊重他的意愿。在预先指示中所作出的指示比一般的委托书具有优先性,预先指示不因指示人变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已经丧失了法律人格而被撤销。但预先指示的内容如果是拒绝治疗,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即拒绝因危害该人的生命而危害胎儿的生命。也就是说,如果植物人处于怀孕状态,则不能对植物人终止治疗,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健康成长。
其次,如果永久性植物人对自己的健康护理和终止救治没有预先指示,则其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有“代作决定权”,但这种代作决定权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美国法律规定,对无望治愈的临终病人最后是否放弃治疗,首先必须以病人本人的意志为依据,医生必须忠实地执行病人本人的意志。在病人无法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可由监护人代替病人表达意愿。可以代表病人表达意志的次序是:病人的配偶、病人的子女、父母、病人生前信任的亲朋好友、病人的律师等等。但监护人的意见和决定必须以医生或监护监督机关的意见为基础,医生要充分介绍医学的进展现状及病情现状,并作出准确、客观、符合病人实际病情、最大利益的医学建议,监护监督机关本着保护患者最大利益的立场,协助作出有关植物人权利处分的伦理意见。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不得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1) 绝育;(2)从植物人身上切除组织;(3)以进行研究为目的的医治。加拿大《健康护理指示法令》第1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借鉴。
3.法院的最终决定权
如果对植物人是否终止救治,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医生意见不一致的,则最终应由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决定的依据是:一是医学基础。二是最佳利益标准。法院的判决要从整体上体现患者的最佳、最大利益。这种利益的的考量既包括医疗因素,也包括社会经济问题、患者的潜在发展、可以得到的长期护理资源、以及患者可能具有的那种未来的评估。三是替代性的判断标准。即作出决定的人试图把自己置于患者的地位,进而考虑如果患者懂得决定者所知的事情,患者将会作出的决定。
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植物人鉴定程序的法律知识。植物人是比较特殊的昏迷状态,而且要被法律判定鉴定成为一个植物人,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和一系列流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