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以“钢铁结构体”为例,详解海外EPC项目出口退税损失根源

商品名称,是进出口企业履行如实申报法定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海关了解进出口货物真实情况、实现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维护企业利益、保证获取足额出口退税、避免错误适用监管证件的基础。而关于商品名称的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商品名称应当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
随着中国在科技领域的不断创新,综合国力得到了持续提升,工业体系配套也日益完善,这一切都使中国企业承建海外epc项目的类型从最初以房建、道路等土建项目为主,逐渐向近年来的冶金、电力、化工等工业项目转变,海外epc项目出口货物中的工业设备比重也越来越大。但因受制造周期、供货地域、运输条件和国外安装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大型工业设备并不是在国内完成制造安装后以整机形式出口的,而是以拆散状态、分多批次、在不同时间及地点申报出口的。
对此前中国企业已完成的多个海外epc项目货物出口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在以拆散状态、分批出口的工业设备构成部件方面,企业往往把“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实际上,这种申报既不符合海关规范申报要求,又易引发商品归类错误,更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出口退税损失。
钢铁结构体≠规范商品名称
“钢铁结构体”,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商品名称,而是一个商品类别的名称。此类别包括了多种不同的货物,且均有各自的准确商品名称。在通关环节中,企业应该向海关申报这些货物相对应的商品名称,而不应把“钢铁结构体”作为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
为了阐述上述观点,
需澄清两个
比较常见的理解错误:
理解错误一:
被归入品目7308项下的货物,在进出口时应该以“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
商品归类的实质,是把各种进出口货物归入协调制度商品分类体系下的各个类别。但是,这些货物均有各自规范的商品名称,无论如何归类,在通关环节都应申报货物各自规范的商品名称,而不是当进出口货物被归入某一个类别之后,就要使用这个类别的名称申报。
钢铁结构体及其部件,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体系中的一类商品,所对应的品目是7308。
查阅《进出口税则》品目7308项下八位税号具体列名的商品,以及《税则注释》品目7308商品范围的解释,可以看出品目7308的钢铁结构体作为一类商品,实际包括了很多种不同的货物,如桥梁体段、门窗、舷梯、货架等。
如果企业需要进出口上述货物,则应向海关准确申报这些货物各自的规范商品名称,如上面提到的桥梁体段等。而不能因为这些货物被归入品目7308项下的十位商品编码,就把“钢铁结构体”这个商品类别的名称作为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
以桥梁体段为例,假设中国某企业承接了桥梁制造的海外订单,在国内制造完毕后分段出口,则实际出口的货物就是桥梁体段。虽然桥梁体段属于协调制度商品分类体系中的“钢铁结构体”类别,应该归入品目7308项下的十位商品编码73081000,但在出口时不能把“钢铁结构体”作为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而应该使用货物规范的商品名称——桥梁体段向海关申报。
理解错误二:
由钢结构制造企业生产的货物,在进出口时就应以“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
工业类工程项目的设备通常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如火电站用蒸汽锅炉、炼铁厂用高炉、纯碱厂用湿分解塔等。出于专业分工的需要,这些设备会由多家工厂分包完成不同部件的制造,而后运输至项目所在地进行最后的集成安装。
在这些由多家工厂分别制造完成的设备部件中,标准化程度较低且体量巨大、制造工艺复杂的钢铁零部件,如皮带输送机机架、空冷式换热器构架等,在设计院完成图纸设计后,会交由钢结构制造企业完成生产制造工作。
在以往的海外epc项目货物出口过程中,很多企业认为由钢结构制造企业分包生产的设备构成部件,出口时就必须以“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
这种理解是明显错误的。钢结构制造企业生产的不同产品,也有其各自规范的商品名称,而非必须把“钢铁结构体”作为其商品名称。
从一方面讲,即从国家标准定义的内容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金属结构制造(行业分类代码:c3311)定义:指以铁、钢或铝等金属为主要材料,制造金属构件、金属构件零件、建筑用钢制品及类似品的生产活动,这些制品可以运输,并便于装配、安装或竖立。
从国家标准定义可以看出,金属结构制造业所生产的产品并不仅局限于金属结构体,还包括金属构件零件、建筑用钢制品及类似品。那么,金属结构制造行业所生产的产品,就不应该只能被称为金属结构体,而应该根据产品实际情况使用规范的商品名称。
从另一方面讲,即从钢结构制造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分析。
企业经营范围,是经国家核准登记后允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限界。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的活动都是合法的。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
确定,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知,企业的经营范围应该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适应,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而改变。
网上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意查询几家国内知名的钢结构制造企业会发现——第一,同样属于钢结构制造企业,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第二,钢结构制造企业的经营范围并非仅仅局限于钢铁结构体的制造,其范围涵盖非常之广,如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的制造;环保设备、机械输送设备的制造、销售等。
如图所示,该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环保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假设该企业与国外某客户签订合同,制造并销售电除尘器,技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22-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
制造并销售环保设备,属于该企业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生产活动,而实际制造并销售的电除尘器也的确属于环保设备,在其生产经营范围内。那么,在出口时就应使用规范的商品名称向海关进行申报,即电除尘器。
因此,如果因为该公司属于钢结构制造企业,就认为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时必须以“钢铁结构体”向海关申报。这样的理解及做法,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并且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出口退税损失的“罪魁祸首”
把“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申报,会影响报关人员及海关审单关员对货物真实情况的了解掌握,容易引起商品归类错误。对于海外epc项目工业设备部件的出口,则可能给企业造成巨大的出口退税损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品目7308项下所有商品编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均为9%,即如果出口货物被归入7308项下,则应该适用9%的出口退税率。
在《税则注释》中,品目7308的排他条款规定,本品目不包括明显作为机器零件的结构件(应归入第十六类)。而第十六类(84章、85章)所有商品编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包括:13%、15%或17%。
如果把一个本应归入第十六类的出口货物,错误地按“钢铁结构体”归入品目7308项下,则将造成出口退税率适用错误,最高将给企业带来8%的出口退税损失。
对于以拆散状态分批出口的工业设备的构成部件,要判断它是否符合品目7308排他条款规定的“明显作为机器零件的结构件”情形,需要根据其加工程度、报验状态、功能用途、安装使用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以带式输送机机架的出口为例,分析以“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申报,对准确确定商品归类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可能造成的出口退税损失。
带式输送机,是用于连续运输散状物料的机械,被广泛运用于各行业。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建工业类项目,带式输送机是比较常见设备,出口量很大。
采石场内的带式输送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431-2008《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带式输送机的主要部件包括:滚筒、托辊组、机架、驱动装置、拉紧装置、制动和逆止装置、清扫器、输送带翻转装置。
带式输送机的应用及组成
机架,是带式输送机最关键也是体量最大的构成部件。工业项目使用的大型带式输送机属于非标准化设备,它是在工厂整体规划蓝图下,由设计单位根据物料运送距离、承载负荷、安装位置、跨度倾角等技术参数进行专门设计的。带式输送机的机架部分,会通过分包采购方式由钢结构制造工厂按设计要求进行专门的加工制造。
工厂制造中的带式输送机机架
工厂以钢板、槽钢、角钢等为原材料,首先完成立柱、斜撑、板框、连接件等单件的制造;而后将这些单件拼装成为完整的机架,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性能检测;最后再将拼装完整的机架重新拆分成为单件,分类捆扎包装,一次性出厂交付给货主。
进行预拼装检测的机架
由于分包采购工厂分布各地,以及考虑到运输成本、设备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带式输送机的机架会单独发运出境。运输到国外项目所在地后,再与其它零部件进行安装集成。因此,在出口环节根据实际报验状态的原则,仅需考虑机架的申报及归类,而不必考虑其运输到国外项目所在地之后的状态变化。
以拆散状态运输的机架
机架具有明确的专用性和特定的功能,明显作为带式输送机的零件使用,为了运输方便而以拆散状态报验。按照商品归类规则,以拆散状态报验的机架应该按带式输送机的零件申报商品编码84313900,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如果企业实际出口时,把“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申报,则会造成无论是报关人员还是海关审单关员,仅从商品名称根本无法了解到出口货物实际是带式输送机的机架,更谈不上进一步深入了解出口货物的功能、用途、报验状态等情况,进而考虑是否符合品目7308注释排他条款规定的情形,并将其按带式输送机的零件归入第十六类了。其结果就是出口货物被归入品目7308项下,适用9%的出口退税率,给企业造成了6%的出口退税损失。
此外,以2×600mw燃煤电站项目为例,输煤、输渣系统设计所需的带式输送机机架,2016年的国内采购价格大约为2000万元。如果机架出口时,企业以“钢铁结构体”作为商品名称申报,由此引起商品归类错误而可能造成的出口退税损失即达120万元。而如果项目设计中还包括卸煤码头,则带式输送机的需求量则更大,机架出口错误申报可能造成的出口退税损失也将随之更大。
真实案例:
2011年,中国某公司承建西亚某公司的5000t/d熟料生产线项目。中方实际出口货物为“窑尾塔架”,申报品名为“钢结构”。
窑尾塔架是用于烧制水泥的回转窑尾部旋风预热器钢结构框架,实际就是机架;旋风预热器则是利用回转窑尾部排出的高温烟气,对生料(石灰石)进行预热的装置。
旋风预热器应归入8419项下。旋风预热器的塔架,则应按照“旋风预热器的零件”归入84199090,出口退税率为15%。
但在出口时,中方公司将“钢结构”作为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进行了申报,导致公司申报了错误的商品编码73089000,实际只获取了9%的出口退税,造成了6%的出口退税损失——该批货物共价值4000余万美元,实际造成的出口退税损失超过250万美元。
新的思考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不同出口货物应适用的出口退税率并不完全相同,这体现了国家对产业结构发展的引导调控方向,以及对不同产品出口支持力度上的差异。从落实国家宏面政策意图的高度看,出口退税应该做到“准确适用,应退净退”。货物适用了错误的出口退税率,如果企业因此而多获取了出口退税,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因此而少获取了出口退税,实际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损害企业自身利益,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至于影响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的准确落实。
中国企业承建海外epc项目不断向高端领域发展,大型工业类项目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实际是中国综合国力的体现,背后凝聚着无数中国劳动者的付出和几十年的积累。这种变化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更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