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侵害的补偿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将制止侵害的行为称之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的社会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的道德也赞赏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缺乏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使得有些人在制止侵害后,出现了“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免费法律咨询的发展标志着整个行业在快速稳步的前进中。
为了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损失后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
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
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
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