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有哪些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有哪些
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有: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3.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4.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5.其他: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申请破产后需要还债吗
申请破产后需要还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