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最容易犯的“十宗罪”

回顾2018年上半年,不少国有及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高管因触犯刑法而被追责。企业家最常触犯的罪名是什么?展现到众人眼前的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工资也可能被判刑入狱?
今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了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论坛上发布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报告——《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以2017年企业家犯罪数据为蓝本,梳理出了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报告指出,2017年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触犯刑法频数共计2481次。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
按照报告对这些罪名频数的排名,《方圆》记者挑选了近年来10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以及企业家犯罪的成因,以此来提示广大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e租宝”非法集资案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据了解,“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徐先生算过一笔账:拿10万元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元;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万元。
事实上,“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亿余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就“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e租宝”的高管们对公司的实际状况都心知肚明,它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法律风险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e租宝”案中,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郭华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购买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的主要罪证之一。
企业家刑事风险与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经济上行、下行或者转型,都可能引爆相关领域的刑事风险。由融资引发的法律风险更加明显。在我国,无论是通过银行贷款还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民营企业都不具备与国有企业相当的便利条件,对许多民营企业来说,民间融资几乎是唯一可行的融资手段。最近几年,国家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许多民营企业的资金链愈发紧张。另一方面,银行利率过低、股市低迷且风险不可控,大量民间闲置资本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急需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家资信犯罪高发成为必然。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发票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福建张天盛骗取2.3亿元出口退税案
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订立虚假的服装订货合同,企业家张天盛空手套白狼,在短短的5年内,拿着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3亿多元。
2017年年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对福建省截至目前最大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天盛因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天盛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等人,使用华福等五家公司和张天盛实际控制的一龙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假出口形成的退税单证通过上述公司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并支付代理费的方式,获取华福等五家公司的空白出口单据,之后将盖有上述五家外贸公司及一龙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a4便笺纸等出口单据交给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及詹国雄(另案处理)等人,由上述人员寻找服装等货物后假借该六家外贸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名义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张天盛向王彬彬等人支付费用,获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
截至案发,张天盛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亿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亿元人民币,其中已退税2.32亿元,未退税10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亿元,已退税1.94亿元,未退税927万元。
法律风险分析: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
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
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旦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3
单位行贿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单位行贿案
1991年,23岁的黄鸿明从广东潮阳到揭阳创业,刚开始是做羊毛服装生意,他骑着一辆自行车穿街走巷经营羊毛服装,后来转行干起了建筑。2013年9月,他以84亿身家跻身“2013胡润地产富豪榜”第39位,距前一年首次入围该榜top50的排位又攀升4位,而他的年龄比入围该榜富豪的平均年龄小8岁。
然而,这位地产大亨在2013年11月14日“出事”了。当日有消息称,揭阳创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鸿明因涉嫌行贿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后,黄鸿明单位行贿的对象不断曝光,其中之一便是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万庆良和黄鸿明是什么时候认识的,外界不得而知。不过,华南理工大学新闻网2006年7月的一篇报道显示,当时万庆良和黄鸿明都是该校第三届emba学员。
资料显示,2003年,万庆良赴揭阳任市委副书记,此后,万庆良在揭阳一共度过了5年,历任揭阳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也就是在这几年,黄鸿明的创鸿集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万庆良在揭阳跟创鸿的交集不少。
2007年,创鸿集团走出揭阳,开始在珠三角布局。次年,万庆良调任广东省副省长。2010年,万庆良任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也就是这一年,创鸿集团将总部从揭阳迁至广州。
万庆良已于2016年9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公开发布消息称,近日,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万庆良共计价值3914.83万元的财物,送给国有公司工作人员钟金松500万元人民币,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黄鸿明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
法律风险分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事实上,犯单位行贿罪的,不仅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追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如果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依照刑法行贿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报告指出,依附权力的企业家靠权钱交易发家致富,靠利益输送获取利益,他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显而易见,自身“经营”上的“纰漏”,尤其是他们所攀附政客的任何官场“损失”都会“殃及池鱼”,迅速引爆其前期不法行为所制造的刑事风险。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各个层级的“老虎”“苍蝇”相继被打,与他们存在非法政商交易的企业家也纷纷卷入其中,政治生态变化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影响极为直观。这就要求企业家们自始至终具有合法合规的行为模式,必须具备良好的新型政商关系。
4
职务侵占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
集资诈骗652.4亿元、职务侵占100亿元,在这两个巨大的数字面前,被告人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居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5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
2011年7月至201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