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诺为他人承担债务的效力问题

经典案例
案例一
原告:许晓磊、建恒公司
被告:徐建忠、蓝浩公司
2008年8月,徐建忠与许晓磊约定,徐建忠将其持有的建恒公司股份转让给许晓磊,同年12月,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向建恒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2008年8月30日前建恒公司的债务,由我本人(徐建忠)及现公司(蓝浩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承诺书有徐建忠签名及蓝浩公司印章.。其后,建恒公司对外承担债务107万元。2011年12月,许晓磊、建恒公司将徐建忠、蓝浩公司诉至法院,向两被告追偿107万元。
案例二
原告:顾美云
被告:博润公司
被告:顾志祥
顾美云与博润公司、顾志祥签订《股金支付协议》,顾美云转让公司股权给顾志祥。顾志祥出具欠条,确认至2012年10月5日尚欠股金126万元。博润公司由顾志祥在欠条担保人处加盖公司印章。顾志祥到期未还,顾美云请求判令顾志祥偿还股金126万元,博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博润公司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
争议焦点
蓝浩公司承诺承担债务的效力问题
博润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提供保证的效力问题
判决结果
蓝浩公司在承诺书上盖章后,该承诺书就成立并生效,对蓝浩公司产生约束力。
博润公司对外为他人担保应由公司股东会决议,该担保应属无效,博润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同为公司承诺承担债务,为何效力不同?
公司债务加入vs公司对外担保
是否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
案例一中,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加入公司股东的债务需经股东会决议,故蓝浩公司出具承诺书虽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但不影响债务加入的效力。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
案例二中,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股东担保,但均需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确认。博润公司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故该担保应属无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