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个企业上半年财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又以涉及到税前扣除、不征税和免税收入认定这几个方面最为复杂,一不留神,就容易出现错误。知睿财税今天带给大家的分享就是不征税收入在汇算清缴中有哪些风险值得关注。
所谓不征税收入,顾名思义,就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比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暗藏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等,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因此,很多企业将财政性资金按“惯例”一律列做不征税收入是错误的。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次要的,影响到纳税信用等级可就是大麻烦了。因此,对于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一定要仔细甄别。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那么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降低,这自然就会少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一定记得调增。
3、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这就有问题了,遇到上述情况,需要及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少交所得税。
以上就是知睿财税今天带给大家的关于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哪些风险值得留意的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