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须知丨投资公司创立企业的首选是什么?

“有限合伙”这个词对许多创业者来说都比较陌生,但随着《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合伙人一起创立有限合伙企业较之传统的有限公司来说还是有不少优势存在。
有限合伙制已逐渐成为风险投资、股权创投等投资公司创立企业的首选,究竟,有限合伙企业究竟有何特别之处?
有限合伙是指≥1名普通合伙人(gp)与≥1名有限合伙人(lp)的组合。它是介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也就是说它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又与公司形式有别。
我们知道,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创业者心想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当有限合伙人算了。其实,当普通合伙人也没那么糟。
谁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谁就拥有控制权,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以投资额大小衡量控制权。可见,普通合伙人能以较少的投资为支点,撬动更大的资本,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投资基金公司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图中gp以100万的投资撬动1100万资金,杠杆作用显而易见
有的创业者一方面想控制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对无限连带责任谈虎色变怎么办?可以这么做:直接投资一家有限公司,但不要是一人有限公司,将此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于是,个人对有限公司只要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恰似一道屏障,隔离了gp角色的无限连带责任。
无需缴税,是合伙企业的另一大凸显优势。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身是不缴纳所得税的,直接渗透到合伙人层面,合伙人为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以“先分后税”的方式,这里的“分”不是分配利润而是分配“税基”。所以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分配决议,一样得按照合伙人的所得比例纳税。
由合伙人直接纳税的方式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合伙企业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个税税率也不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合伙人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法人合伙人不再适用居民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
当然,不同的地域,对合伙企业的税费政策也是不一样的。很多地方,如上海、重庆、武汉等地,均对合伙企业有一定程度的政策优惠。
另外,个人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利润和转让收益按照20%在有限公司所在地纳税。而利用合伙企业可以实现纳税地点大挪移,取得当地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综上所述,选择成立合伙企业而非公司的优点是灵活、监管较少、避免双重纳税。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合伙企业的灵活性也会带来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不明、责任承担不清等问题。所以合伙企业在成立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约定,否则合伙人之间一旦出现矛盾,撕x事小,如何全身而退、做好善后就要拼智力、拼体力打持久战了。
究竟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希望以下知识能帮助您做出正确选择。
1.出资与合伙人资格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提前30日通知 其他合伙人即可。
2.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3.竞业禁止
法律明确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其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自我交易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不可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5.企业债务承担
上文已述。
6.合伙人丧失能力
普通合伙人在丧失偿债能力时应当然退伙,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能转化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是丧失偿债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都无须退伙。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二者之间如何转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转为普通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依法应该解散。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注意!虽然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但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在转形式时,合伙人应谨慎考虑后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