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局案情简介
近日,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深圳某软件公司2013、2014年度均向客户赠送了大量的礼品,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及罚款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前往该公司办公现场调取了账册资料,在查阅科目余额表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合计列支了240万的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对此无法给出明确的解释,也不能够提供该费用的原始凭证。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细致的税收政策宣讲打消了他的顾虑,该负责人告知稽查人员,这笔费用主要用于给客户赠送礼品,由于费用性质特殊,客户不愿提供身份证缴纳个税,他们就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此,涉税问题已经水落石出,该局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启示:
1、外购礼品用于交易应酬企业所得税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限额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发票则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外购礼品用于交际应酬增值税不得抵扣,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或勾选后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有可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处理。
3、外购礼品在税前扣除需要证明礼品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须提供证据证明使用用途,比如用于高管个人消费则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4、如果企业替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款,则税款也属于上述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