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差异,作为会计的你知道多少?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一般纳税人采取登记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8号
成文日期:2015-03-30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工业销售额50万元,其他行业80万元,应税服务500万元),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2号令)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2015-03-30
辅导期纳税人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4,7,8,9,11条暂时停止执行了。
仍然还有值得大家关注的地方: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本办法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辅导期纳税人当期认证发票次月抵扣(第一期不开发票)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